来源: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网址:http://www.ycjcbjls.com/ 时间:2022-05-11 10:05:45
原告: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李某四
被告:刘阿姨
被告律师:禹晖律师、邓晓夏律师
案情简介:
2000年1月11日,李大爷购买了北京某处房产(以下简称“1号房产”)。
2000年7月8日,五十四岁的刘阿姨与年近八十岁的李大爷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李大爷与其原配育有四子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李某四,二人再婚时,四子均已成年。
2018年5月15日,李大爷去世后,刘阿姨继续在1号房产中居住生活,并支付水电、取暖等生活费用。
2019年5月,李大爷的四子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李某四提起针对1号房产的继承纠纷诉讼,历经两审,最终确定该房屋作为李大爷的遗产,由刘阿姨和李大爷的四位子女按份共有,各占20%的份额。
2020年11月,李大爷的四位子女以共有物分割纠纷再次将七十多岁的刘阿姨诉至法院,欲向刘阿姨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50万元,让刘阿姨腾退1号房产。刘阿姨迫于无奈,求助于家理为其讨回公道。
办案经过:
刘阿姨难过地告诉家理律师,自己照顾李大爷已近二十年,名下这套房产是其唯一住所,目前其唯一的希望就是保住房子,不想老无所居。
接受委托后,禹律师一方面安抚年迈无依的刘阿姨,给刘阿姨鼓励和心理安慰;另一方面,凭借深厚的办案功底精准判断本案的关键争议点为“该共有房产是否具备分割的条件”,迅速确定以该共有房产目前不具备分割条件为切入点,结合法律规定与大量类案案例,制定了本案办案策略。
由于刘阿姨在证据支撑方面比较薄弱,禹律师决定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面临的现实背景去博得法官的支持。
在庭审中,针对我方提出的“此共有物不具备分割条件”,对方以民法典中按份共有人关于共有物分割的明文法律规定来说服法官,而我方的观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支撑。
眼看法官有可能被说服,禹律师从共有物现状、老年人权益保护以及此前继承判决书中法院对刘阿姨情况认定的事实出发,据理力争,犀利指出二十多年来,刘阿姨是李大爷的合法妻子,二人共同生活在此房屋中近二十年,且在李大爷晚年,刘阿姨对其尽心照顾、扶持与安慰。同时,1号房屋是刘阿姨目前的唯一住房,如果腾退,刘阿姨将陷入老无所居的困境。而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最终家理律师寓情于法、以情理结合法理成功使法官认同我方观点,为刘阿姨保住了唯一住房。
案件结果:
本案以判决结案。一审判决驳回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李某四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四位原告负担。
家理律说:
以往的共有物分割中,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四位原告共占涉案房屋份额达80%,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关于共有物分割的内容,在法律适用上确实占据明显优势。
我方若一味对抗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则很难赢得法官的认同,亦会掉入对方律师的思维圈套。
家理律师在和当事人刘阿姨充分沟通后,以该共有物不具备分割的条件为争议焦点,查询案例和相关法条,向法院提交了近三千字的答辩书,分四点阐述了该涉案房屋无法分割的原因:
一、该涉案房屋是刘阿姨的唯一住房,不具备分割条件。
李大爷与刘阿姨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近二十年来,刘阿姨一直与李大爷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且刘阿姨并无其他住房,涉案房屋是刘阿姨的唯一住房,是她生活多年的家。
二、刘阿姨晚年生活需要得到住房保障。
刘阿姨是75岁高龄的老年人,体弱多病且没有工作,多年来与丈夫李大爷相依为命,涉案房屋是刘阿姨赖以生活的唯一住所。
刘阿姨年逾古稀,本应在该房屋居家养老、安享晚年,却因老伴身故,官司缠身,在高龄且无劳动能力之时、在自己需要家人照顾的困境中,要被赶出故所,这对刘阿姨是十分残忍且不公平的。
三、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少时砥砺,但求年老时安居养老。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促进家庭和睦。刘阿姨年逾七旬,无工作、无劳动能力,正是需要得到照顾和关怀的时候,理应从家庭和社会中得到关爱。如果一味要求老人家迁出涉案房屋,老人最基本的生存需求都无法得到满足,其生活将陷入困境,这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老年人权益,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实现老有所养。
我国老龄化日趋严峻,国家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老年人再婚的情形也越来越多,许多再婚的老年人相互扶持,慰藉彼此的年迈时光。刘阿姨五十多岁时照顾李大爷生活近二十年,李大爷去世后,因为逝者已逝,刘阿姨在逝者儿女眼中没有了价值,就要被扫地出门,这完全违背了我国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刘阿姨在涉案房屋生活近二十年,已经形成长期稳定的生活环境。在自己年老需要被照顾,在该房屋居家养老、安享晚年时,李大爷的儿女却要求已经没有价值的刘阿姨腾出涉案房屋,离开她长期稳定的居住环境,这违背了国家关爱老年人的初衷。
案外说法:
在开庭前的庭前辅导中,我们耐心为刘阿姨解释了本案争议焦点、风险点以及应对庭审突发情况的策略。
开庭当天,虽然对方当事人情绪激动,对我方屡次恶言相向,但得益于家理律师的庭前辅导和耐心劝慰,法庭上刘阿姨并未畏惧强势的对方,而是从容应答,虽已高龄,但面对法官的提问,仍清晰地表述了自己的情况。
最终在判决书中,法官完全认可了我方答辩意见,认可诉争房屋不具备分割条件:“如果诉争房屋进行整体分割,将使刘阿姨从精神上、生活上陷入困境,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中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的法律规定。在现有情况下,诉争房屋不具备整体分割条件。”
法律对老年人的权益进行了有温度的保护,刘阿姨得知这个判决结果时,眉眼间皱纹弯弯,如释重负地笑了。通过多日的努力,终于护佑老人老有所居,家理律师由衷为刘阿姨感到开心。
对于老人来说,他们需要的并不多,无非就是一份安全感,而家理律师尽全力去做的,也许就是让他们相信——不管身体有多差,在社会和法治的护佑下,他们都不会被遗弃,更不会在黑暗角落里看不到任何希望的光亮。
在最后,家理律师想说,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法律层面上,当权益被侵犯,当老年生活出现危机,老年人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社会和家庭层面,我们应当给予老年人更多的关怀和爱护,为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爱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