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网址:http://www.ycjcbjls.com/ 时间:2022-03-23 10:03:07
原告:赵女士
被告:穆女士、赵先生
原告代理律师:马宏侠律师、刘雅洁律师
注:原被告姓名均为化名
赵女士一家和母亲穆大妈、弟弟赵先生一家同住在北京某区的老院里,平日里三家关系还算和睦。2014年4月,老院面临拆迁,赵女士与穆大妈、赵先生就该院拆迁利益分配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房屋拆迁后所得的全部货币补偿款均归三方所有,三方所得均为总补偿款的三分之一。
2014年6月,赵女士、穆大妈、赵先生对该院落内的房屋所有权进行了约定,并经法院出具了分家析产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了该院落的房屋赵女士分得其中2间,穆大妈分得其中9间、赵先生分得其中3间。2017年老房拆迁,穆大妈委托儿子赵先生与某乡政府拆迁腾退办公室签订《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得到了数百万的拆迁补偿款。
然而穆大妈取得拆迁款后并没有按照协议分配补偿款。赵女士屡次和母亲沟通无果,一家人渐生嫌隙,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赵女士思虑再三决定将母亲和弟弟告上法庭。
赵女士找到家理时,明确表示希望以分家析产为由进行起诉,拿回属于自己的拆迁补偿,然而在家理律师仔细研读了赵女士手中的协议和民事调解书后发现,如果按照当时的协议约定,可以为赵女士争取整体拆迁利益的三分之一,而如果按照调解书的内容以分家析产为由起诉,只能为我方当事人赵女士力争整体拆迁补偿的九分之一,并不利于我方。
家理律师运用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可以凭借我方当事人此前签订的协议,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巧用《合同法》为赵女士争取利益最大化。
但沟通后,赵女士并不认可家理律师的意见,并将自己的爱人也带到律所进行沟通。这种情况下,家理律师首先要做的就是和当事人思想步伐相一致,避免办案过程中不“合拍”的现象,家理律师深知,虽然律师对于案件思路的掌握已是相当熟悉,但对于第一次打“官司”的赵女士来说一切都是艰难陌生的,为解答赵女士的疑虑,家理律师和赵女士夫妇进行了多次面谈,细致的为其讲解我们的办案思路。最终当事人赵女士认同了我们的观点,决定以合同纠纷的案由进行立案。
理清立案方向后,家理律师迅速开展证据收集工作,对协议、调解书、双方沟通记录、家庭谈话录音等多项证据进行梳理,通过细致梳理,我们在一份录音中获得了关键证据,录音中的谈话的内容明确指出《调解书》仅作为赵先生家人转户口所用而不是为了分家,这份调解书不具备真正分家析产的意义。
同时,家理律师调取与调解书相关的全部卷宗,对房屋中涉及的金额、房屋面积等关键数值进行详细比对和计算,经测算发现调解书所计算的面积为老宅一楼和二楼的总和面积。而在真实的拆迁过程中,拆迁面积仅依照老宅一层面积进行计算,不会计入二层面积。这种情况下,根据调解书内容是无法算出拆迁实际应得拆迁利益的,更无法作为分配拆迁利益的依据。
庭审过程中,对方抗辩道:“依据调解书,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协议》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应按《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家理律师沉着应对,从文义解释和证据两个层面完美回答了这一问题,从文义解释上,先前协议约定的是拆迁利益,并非所有权,后期出现的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是房屋所有权,二者规定的是不同方向的不同事项,后出现的民事调解书不会影响到我们前期协议的履行,自然也就不构成对协议的情势变更。从证据层面,通过我方整理出的详实证据,已能证明民事调解书是为了转被告赵先生家人户口所用,且根据民事调解书无法计算出原告应得的拆迁利益。
最终凭借详实的证据支持和深厚的办案功底,我方观点赢得了法官的认可。
本案经判决结案,最终法院认定协议对其他被拆迁安置人有约束力,我方获得三分之一拆迁款。
本案获得了完满的解决,但回顾全案,有两个风险点值得我们关注。
第一,本案以合同纠纷为由进行起诉,对方律师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如何破解?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结合本案情况,家理律师从证据和法理两方面入手,力证后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情理角度均不构成对履行我方前期所签订的协议产生重大变更,也未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上存在巨大的不公平。
第二、如按照协议分配拆迁利益,是否需要先分出其他被拆迁安置人的拆迁利益?
本案房屋的拆迁补偿份额除涉及赵先生、赵女士的份额还包括赵女士其夫其子的份额以及赵先生妻儿的份额以及赵先生、赵女士和穆大妈三人共同成立的某公司的份额。法庭之上,针对是否先分出其他被拆迁安置人的拆迁利益的问题,家理律师巧妙代入家事代理的概念,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考虑,有权以家庭或者夫妻的名义从事一些行为。
家理律师指出本案虽然拆迁利益涉及人数众多,但均为亲属关系。赵女士能代表其夫其子,赵先生亦能代表其妻其子,而三人名下公司为三人一起成立,综上该案所涉其他被拆迁安置人的利益,他们完全可以庭下自行解决。最终法官亦认同家理律师观点。
本案并不同于常见的分家析产案件,而是别出心裁,巧妙运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化解纠纷。而今随着家庭财产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婚姻家事法律关系亦愈发复杂,这对于家事律师处理案件时对案情的把控、案由的选择,法律的适用的选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这一解决方式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宝贵的可借鉴经验。
其次关于 “情势变更”问题,从2021年1月1日起,终在《民法典》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制度的最终确定为调整、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提供了更为妥善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值得注意的是,情势变更原则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也就是说在发生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客观情况下,给予当事人突破合同严守原则、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对于不同案件来说,“情势”范围不同、对未来偶发风险的预见程度不同,重大变化发生的时间节点不同等诸多因素都会影响到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和案件走向。
在我国社会家庭生活中,尤其是涉及多子女的家庭中,普遍存在着分家习俗,无论是购房还是迁居又或者向本案赵女士家一样有着分割拆迁补偿款的矛盾纠葛,都免不了签订家庭协议或写下合同字据,而亲人间往往碍于情面草草签下协议,为日后埋下隐患。遭遇复杂情况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毕竟诉讼结束终有时,亲情弥合日月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