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网址:http://www.ycjcbjls.com/ 时间:2022-10-19 09:10:04
原告陆某与第三人张某系夫妻关系。
2020年5月1日,被告李某与张某相识,此后双方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被告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财物,张某在原告陆某不知情之下,采用欺骗的手段,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李某,为李某购买名牌首饰、衣服、卡地亚手镯、YSL、古驰包、MCM包、手机等物品,还为李某购买新居及为新居添置家居用品等。
根据计算,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张某向李某转账合计729,520.00元,从2020年5月1日起,张某为李某购买首饰、衣服、提包、化妆包、家居用品等花费229,838.88元,合计959,358.88元。
原告陆某认为第三人张某赠与被告李某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财产数额巨大,非因处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亦未经过原告同意,属于第三人张某擅自赠与,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张某的赠与行为用于维护与被告李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2020年11月,原告陆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返还财产。
本案经紫阳法院一审、安康中院二审,双方通过核实赠与财产数额,最终于2021年3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自愿返还原告陆某845948元,双方纠纷至此化解。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赠与第三者,这就涉及到侵害到配偶的财产权益。
一般而言,男女双方在结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特别约定的,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关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是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平等的处理权不代表一半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这当然是非日常生活需要,这种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如何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回丈夫给第三者的钱?
身为婚姻家事律师,我和团队曾经帮助不少女性当事人办理过这样的案件。
如果夫妻间存在一方出轨,并赠送给第三者较大数额金钱或者房产的行为。那么原配方是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种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
首先,确定你老公出轨后,赠与第三者的大额财物,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去法院起诉的前提是要有证据。
在这类诉讼中,转账记录、取现记录、存款记录、或者出轨方在保证书中的陈述以及和第三者的微信聊天记录等,都可以作为有赠与事实的证据提交给法院。
也可以收集一些对方出轨的证据,来证明其出轨的事实。有了这些证据作保证,法院也会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从而判定为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如果即使一方没有出轨等过错,只是将大额钱款赠送给了第三人,法院也会依据该赠与行为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将之认定为无效。并要求受赠方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认可做出的单方赠与行为,如果金额较大,肯定会被认定为属于侵害另一方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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