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网址:http://www.ycjcbjls.com/ 时间:2015-07-31 16:07:17
案情简介:
上诉人:马某婆婆;被上诉人:马某
马某丈夫到新加坡出劳务出车祸死亡,新加坡公司为其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了受益人为马某。马某到新加坡领取了保险金后,婆婆诉至中国法院要求分割该保险金。
代 理 词
一、保险金不是遗产
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人身保险金不是被保险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是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请求权的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的赔偿金。是死者死亡后保险公司支付的。我国保险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将“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的规定并不是说保险金就是遗产,而仅仅是将这种情况下的人身保险金比照遗产继承的规定来进行处理而已。
二、本案不是继承纠纷,而是保险金权属纠纷
保险金不是遗产,且取得保险金是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理赔的结果,而非继承的结果,因为它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发生保险索赔的条件,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时,索赔条件具备,索赔开始,而当保险金按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后,保险合同即履行完毕,合同终结。所以,对保险金的争议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纠纷来对待,而应作为保险金权属纠纷来对待。
三、本案保险金归属问题不应按中国《保险法》处理
本案保险合同是在外国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也都是外国公司,因此,此保险合同不是在中国境内发的“涉外保险合同”, (涉外保险合同是指中国的保险企业同外国的法人、自然人或同中国国内具有涉外因素的法人、自然人订立的保险合同。(见财经法学系列教材《保险法教程》第201页,主编 蔺翠牌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8月出版)而纯粹是在外国境内发生的“外国保险合同”,其履行和处理的依据只能是保险活动发生地国即新加坡的法律。我国《保险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可见,我国的保险法不适用境外的保险活动。故本案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或如何来处理,不能依据中国法律确定,而应依据新加坡法律确定。
四、对中国公民依据外国的有效合同取得的动产所有权,依法应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