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网址:http://www.ycjcbjls.com/ 时间:2022-09-27 11:09:19
解读一:怎样寻找遗赠扶养人?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均可以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如养老院、慈善组织及村委会、居委会等)。
《民法典》的这项规定有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中,更好地解决老年人生养死葬问题。
尽管《民法典》未对遗赠扶养协议形式有要求,但出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考虑,我建议当事人采用书面方式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便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遗赠人只能处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他人所有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能处分的财产不得作为遗赠财产进行处分。
解读二:遗赠扶养协议容易产生的争议点有哪些?
第一、关于遗赠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1.为保障扶养人的权利,可约定自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不得恶意处分或损毁财产,且未经扶养人同意,遗赠人不得另行处分遗赠财产。同时,遗赠扶养协议应约定如因遗赠人恶意处分财产导致财产转移、损毁或灭失的,遗赠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为保障扶养人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可约定遗赠人不得针对协议约定范围内的财产另立遗嘱或与他人另立遗赠扶养协议。
3.遗赠人的权利主要为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之日起,有权受到扶养人在生养死葬等各方面的扶养,该部分可通过对扶养人的义务进行约定来体现。
4.因遗赠扶养协议为双务合同,如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条件,遗赠扶养协议不能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然而,遗赠人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通常年事已高甚至有健康问题,在遗赠扶养协议履行过程中逐步处于较弱势地位,为保障遗赠人的权益,可在遗赠扶养协议中针对扶养人未尽到扶养义务、侵占遗赠人财产等违反遗赠扶养协议的行为,约定遗赠人的任意解除权,以及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后对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的退还及补偿问题。
第二、关于扶养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1.扶养人最主要的义务是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之日起,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等各方面的扶养义务。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应避免仅用生养死葬一词概括性地约定,而要根据双方协商的方案,针对扶养人对遗赠人的日常照顾及陪伴(包括为遗赠人提供的生活水平要求)、经济供养、精神性扶养、突发疾病或意外后的处理方案等方面尽量作出周详的约定和对应的违约责任。
2.为避免扶养人因婚姻或其他共同生活者原因,在遗赠扶养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未尽到扶养义务等现象,可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扶养人接受遗赠人为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且应征得其配偶对遗赠扶养协议的同意。
3.为保障遗赠人在世时对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范围内财产享有的权利,应约定在遗赠完成前,扶养人不得侵占、处分遗赠财产,同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
4.遗赠人的任意解除权,可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扶养人在遗赠人未履行协议义务时的单方解除权及对已经支付扶养费用的追偿等问题。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当事人最好对该协议进行公证,从而获得双重保障。
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极易引起相关纠纷,为此我建议遗赠扶养协议另附一份风险提示,将相关问题明示,并请遗赠人与扶养人阅读和签名。
值得注意的是,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遗赠人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义务,也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遗赠以外的财产仍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