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网址:http://www.ycjcbjls.com/ 时间:2021-06-23 16:06:18
遗产继承权利有哪些
一、权利主体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二、权利实现
继承权的实现,亦称为继承权的兑现,指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权后,根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的法律后果。
继承权的实现要具备几个前提条件:
1、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
2、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3、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要实现继承权,首先应明确自己是否具有继承主体资格,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任何一方继承人均有权提出分割遗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
三、权利丧失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0、11、12、13、14条之规定,对应解释如下: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反《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